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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老年大学章程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11:18 |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宿州学院老年大学,是一所面向宿州学院离退休教职工、家属及社会老年群体的非盈利、公益性教育机构,办学性质为老年非学历教育,办学地址在宿州学院汴河路校区。

第二条 老年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秉承“友善、博学、务实、奋进”的校训,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实效,努力满足离退休职工接受教育的需求。

第三条 老年大学办学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积极为学校建设宿州大学营造和谐氛围,努力为老年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第四条 老年大学教师应热爱老年教育事业、关心老年大学建设,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承认并遵守老年大学各项规章。

第五条 老年大学对应聘者进行考核和试讲,对所有任课老师实行聘任制,按需择优聘用,对符合条件者通过签订聘用协议的形式予以聘用。

第六条 教师享有自主开展教学与研究活动、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参与老年大学民主管理、享受一定劳动报酬和获得相关荣誉与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七条 教师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坚持爱岗敬业与为人师表、执行教学计划与完成岗位任务、关爱老年学员和维护老年大学权益等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老年大学聘用一批具有工作经验、具备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的学员担任各教学班的班主任,协助老年大学和教师组织教学工作和班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老年大学主要招收以宿州学院离退休教职工及家属为主,市内及周边地区年满45岁以上,身体健康,且自愿参加学习的老年人。学员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

第十条 学员享有使用老年大学各种教学资源、接受各门课程老年教育、参加老年大学组织的各种活动、对老年大学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和获得相关荣誉与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员应该履行遵守老年大学规章与学员守则、按规定缴纳费用、认真完成规定学业、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参加班级集体活动、关心年长学员和节约学校资源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二条 老年大学坚持以学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主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学员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老年大学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通过建立健全评教评学、检查考核等各项制度,强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彰显本校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十四条 老年大学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确定课程设置内容。目前可按气排球、书画、音乐、舞蹈、武术健身、器乐、棋牌、医学保健和实用技术等九大类设置课程。

第十五条 老年大学每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制度。全校目前每学期安排16周教学时间。所有课程都要按照教学大纲在每学期内完成32课时的教学任务。老年大学也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短期培训班和第二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 老年大学严格规范各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努力促进教学相长,不断提高全校的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老年大学积极组织开展各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理论研究工作,促进全校办学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老年大学在宿州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宿州学院老年教育工作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老年大学成立老年教育工作委员会,作为本校的决策咨询与工作指导机构。老年教育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离退休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国资处、财务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体育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音乐学院、退教协等相关院系单位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老年大学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任由校主要领导担任。老年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调整,由宿州学院发文确定。老年教育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老年大学建立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的领导班子,由校长牵头,负责老年大学全面工作。老年大学领导班子成员由宿州学院离退休工作委员会提名,并报经宿州学院党委、行政同意,由宿州学院发文确定。领导班子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老年大学设立办公室,培训部、学员管理工作部。办公室具体制定、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工作,办理招生工作和财务收支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老年大学建立校长办公会议、班主任例会等会议制度,以研究决定老年大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推进老年大学各项工作的积极开展。

第六章 资源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 老年大学依托宿州学院现有的资源条件开展办学活动,积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切实加强办学硬件设施和软件组织的建设,不断提升老年大学办学实力,努力为学员创造更好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四条 老年大学办学经费主要由宿州学院每年固定拨款、学员缴纳的学费收入、上级政府部门临时专项经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组成。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任课教师酬金、各种教学设备购置、教材与资料编印、学员班级各种活动开支、老年大学管理人员劳务报酬和绩效、对外交流和老年大学日常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老年大学贯彻勤俭办学,量力而行的方针,财务工作纳入宿州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设立老年大学独立经费账号,实行经费年度预决算管理制度,执行宿州学院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单项伍仟元以上的资金开支由老年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经本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宿州学院审定并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处置权归属于老年大学校长办公会议。